建信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31 08:55: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回至其中国境内(或其国籍所在地)的常驻地。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骨灰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按普通丧葬标准进行火化,并将骨灰运回至其 中国境内(或其国籍所在地)的常驻地。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运送回国费用。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就地安葬费 用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为限,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任何紧急救援医疗方案最终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
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所有上述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所有上述费用 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紧急救援医疗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第四条1-15 项;
2、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3、被保险人患性病(见释义)、艾滋病(AIDS)(见释义)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HIV 呈阳性);
4、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
5、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6、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7、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8、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9、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0、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2011年7月备案
二、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
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 产生的费用,并将上述决定通知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 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三、由于本公司或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
本公司或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或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 班条件、签证办理、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等原因。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
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若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 须急救而无法立即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授权的境外救 援机构。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本保险为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六条
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 不接受任何未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九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突发急性病 :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不
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疾病或症状。
性病 : 即性传播疾病(STD),系指以性接触或类似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的一组疾病的总称。
艾滋病(AIDS) :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简称。
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