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金色年华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30 10:4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金色年华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对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和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其中每次事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以500元为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色年华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对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和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其中每次事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以500元为限。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3.3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3)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