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伴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30 10:04: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伴我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 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 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的主合同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 将获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 延续至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满止。
三、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 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或于 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友邦[2009]第0143号
保险条款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
效;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 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或于 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三、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 加合同的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