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9 09:5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与��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申请豁免续期保险费时,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被保险人在境外认可医院就医的,申请保险金时,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
还应提供出入境证件,包括但不限于护照、签证。
9. 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机构支付且收
据原件无法提供的,则须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
10.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1.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
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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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
费及未还
款项的扣
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
相关手续。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
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
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
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