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9 09:5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
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险
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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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您可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
或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则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
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如您选择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则保
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的保单生效
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本公司按本条2.3.1款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任一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本条2.3.2款和2.3.3款
承担保险责任。
2.3.1癌症确诊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
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义),本公司
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
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癌症确诊
保险金
本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1.首次给付
确诊当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2.后续关爱给付
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详
见释义)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
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
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
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未达到基本
保险金额二十倍的,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
分癌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住院
津贴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详见释义)治疗
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