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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09:5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等应予以充分配合。 三、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六、 本附加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若发生的费用非以人民币表示,则按相关机构开具费用发票日中国 银行公布的相应外币与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境外紧急援助注意事项 一、需要紧急救治时,被保险人须以最快的速度被送至最近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应立即联系本公 司指定服务商以便提供及时的援助,并同时联系当地急救或救助机构以实施救治,以维护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避免病情或伤情恶化。 二、本公司通过指定服务商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三、本公司通过服务商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援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被保险人被援助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援助。
四、发生以下任何情形,本公司和指定服务商不承担责任:第一,在把被保险人转运邻近国家时, 因办理签证或者取得该国授权发生延误;第二,在援助实施过程中因非指定援助机构原因造成的损 失;第三,由于本公司和指定服务商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天气原因, 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隔离措施、禁令),直接或间接造成本公司和指定服务商无法履行援助责 任或延误履行援助责任。 五、若本公司指定服务商提供援助发生的费用超过被保险人享有的相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或相 关人员应及时向指定服务商支付不足部分,以便本公司和指定服务商安排或继续实施援助;被保险 人或相关人员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不足部分致使本公司和指定服务商无法安排、无法及时安排或无 法继续实施援助的,本公司和指定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项内容。未经本公司指定服务商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其家属或 相关人员不得向第三方就本合同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承诺。
二、 被保险人应遵守本公司指定服务商决定的援助程序;被保险人拒绝或未遵守援助程序的,本公 司和指定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或相关人员。
三、 若本公司指定服务商为被保险人支付了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指定服务商提 出偿还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相应款项,本公司有权就此向该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四、 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避免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本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
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 议后生效,但投保人、本公司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从约定。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变更 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