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28 09:5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安 排医疗护送。
对于被保险人非因医疗必须运送回国的,在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时,指定服务商将使用该被 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用完 全由被保险人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失效,本公司通过指定服务商 承担该被保险人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紧急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 和运送回国保险金额为上限。
3、 运送骨灰或遗体回国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 下,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服务商安排运送骨灰或遗体返回境内 并承担相应费用。
(1)火葬及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指定服务商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境外事发地火葬,并利用正常航班将骨灰运回至
被保险人生前或其家属指定城市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相应费用,其中火葬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 准为限。
(2)运送遗体回国 本公司通过指定服务商安排利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境外事发地运回至被保险人生前
或其家属指定城市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费与运送费用,其中灵柩费以人民币 6,000元为上限。 本公司对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运送骨灰或遗体回国费用累计以人民币 100,000元为上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8、 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1、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或受酒精、管制药品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主动吸���或注射毒品;
1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 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 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6、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驾驶滑翔机、赛车以及 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
1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蹦极等活动,有专业指导员现场指导情形不在此限;
19、 被保险人在境内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
2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21、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四、对下列任何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搜寻和营救行动费用;
2、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费用;
3、 非意外牙科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费用;
4、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所发生的费用;
5、 被保险人使用不受当地普遍认可的医疗、药品、护理、器械等而发生的费用;
6、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发生的费用;
7、 未经本公司指定的运营服务商的专业医生事先同意的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费用;
8、 无原始发票的费用。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本附加
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