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安心启航出国留学及交流人员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28 09:5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一、医疗就诊及境外紧急救援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紧急援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相关人员须立即拨 打本公司提供的热线电话联系指定的服务商,告知事故具体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所需的援助服 务;因健康原因无法与指定服务商立即取得联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相关人员应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联系本公司指定服务商,并提供当地有关救治机构出具的书面证 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需要进行医疗就诊的,应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热线电话,事先及时与本公 司指定的服务商联系,以便获得保险事故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事先垫付。 二、其他情形下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对于以下两种情形,本公司不再接受受益人的相应保险金的申请:第一,发生本合同规定的第
四条第二款保险责任“境外紧急救援”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相关人员根据第十条通知本公司指 定的服务商,已由服务商对被保险人提供援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属保 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已由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商直接与相应医疗机构结算。
发生其他情形,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即受益人或其受托人,下同)应自行提交作为索赔 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材料不足或未及时提供证明和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 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本公司有权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对于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特定住院保险金、康复津贴 保险金,申请人应在治疗完成后三十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材料向本公司指 定服务商申请保险金: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
3、 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户籍文件,若申请人与该受益人不为同一人,还须提供申请人身份 证明文件、委托书;
4、 能表明被保险人合法入境其工作或学习所在国的签证复印件;
5、 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二、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 提请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