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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尊贵人生全球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27 10:3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5周岁;

  (2)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3)被保险人身故。

  上述合同效力终止第(3)项不包含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同时参保的部分被保险人身故,只剩一名被保险人的情形。

  6.6 争议处理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 释义

  7.1 同时参保指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填写同一张投保单申请本合同,且被我们同意承保的情况。同时参保的家庭成员应当选择相同保障责任和同一档次的保障水平。

  7.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3 重点医院指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与我们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和与我们签订协议的合作伙伴的医疗网络。我们保留变更重点医��列表的权利。重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7.4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7.5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6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7.7 医院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全球范围内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

  7.8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

  2、膳食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

  3、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检查检验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5、治疗费: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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