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7 09:26: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26)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住院日额和保险
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住院日额和保险费需 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住院日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的手续及风 列资料的原件:
险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条款(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年龄性别错误;
(4)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9)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交纳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9.4 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件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5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9.6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
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 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 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 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 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9.7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 一次住院。
9.8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
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9.9 定点医院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医院。
9.10 中国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9.11既往症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者已有的症状。
9.12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病毒或者患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艾滋病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 症状或者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