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乐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7 09:26: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
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生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
基础进行计算。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9.5)住院(见9.6),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 90 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 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9.7)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 医院(见 9.8)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 在定点医院(见 9.9)住院治疗的第 4 天开始,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 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 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 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 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境外(见 9.10)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9.11)、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12)、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 前述任一���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 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 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