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
2014-10-27 08:44: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年龄超过 64 周岁;
(2) 主合同交费期满;
(3)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中止。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包括保证续保期间内的继续投保),我们 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您。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 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承保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我们有 权对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变更继续投保条件或者 解除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我们对被 保险人在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 向您全额退还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我们认为需要变更继续投保条件, 但您不接受变更继续投保条件的,我们将按前述解除该新续保的附加合同的约定处 理。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手续及风险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9)。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3 职业或者工种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 的确定与变更 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约 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合同拒保范围内,而 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合同内容变更;
(3) 联系方式变更; (4) 争议处理; (5) 保险事故鉴定。
7. 释义
7.1 费用型住院医 指为住院医疗费用提供补偿金额的保障,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 疗保障 合作医疗、商业性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
住院医疗保障。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3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期间的生效日零时起至该保险期间的期满日 24 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例如,本附加合同首次投保生效日为 2001 年 10 月 1 日,2001 年 10 月 1 日零时至 2002 年 9 月 30 日 24 时为第一个保单年度;若本附加合同续保,2002 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