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手术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24 09:14: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 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 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 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 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 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 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 下的保险费。
6.3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 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6.4 职业或者工种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 的确定与变更 本公司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 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 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 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 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 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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