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0-23 09:26: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首次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首次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交纳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由投保人在交纳时一次性交清。
5.账户管理
5.1账户设立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生效时设立团体特需医疗账户及个人特需医疗账户。
5.2账户管理费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时,本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本合同项下团体特需医疗账户和个人特需医疗账户的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比例由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在扣除账户管理费后按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时与本公司约定的分配方式分别进入团体特需医疗账户及个人特需医疗账户,前述特需医疗账户余额按进入各自账户的金额等额增加。
5.3账户计息团体特需医疗账户及个人特需医疗账户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利率计息,该约定���利率必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6.合同解除
6.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及所有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退保手续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7.2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后,将为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特需医疗账户并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24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之日,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7.3转账规定本合同中涉及到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或者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时,本公司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金额退至投保人投保本合同时交纳保险费的账户。
7.4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6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释义
8.1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