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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如何?

2014-10-23 09:26: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 既往职业病

  8.3 卫生机构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提供的保障

  2.1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本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的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期间须长于1年。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约定的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约定的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项保险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职业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职业病,并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所列一级标准(见附表),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名下的职业病医疗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既往职业病(见8.2)不承担给付职业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4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