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2014-10-21 10:2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妊娠并发症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妊娠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30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下列妊 娠并发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妊娠并发症保险金,但 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的妊娠并发症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 经给付,妊娠并发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妊娠 并发症保险金保险责任。
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 异位妊娠(宫外孕)
3. 胎儿死亡或新生儿死亡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300 天后,其新生儿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下列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新生儿先天性 疾病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就同一新生儿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 付总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经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 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1. 脊柱裂
2. 法乐四联症
3. 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或 21 三体综合征)
4. 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
5. 新生儿脑积水
6. 肛门直肠闭锁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
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2)以上,四十周岁以下(含四十周岁); 二、妊娠并发症保险金; 三、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儿(3)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4)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5)、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6);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7)(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8)(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9)、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并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实 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依您的申请,并经公司(10)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 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合同后方可生效。主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合同构成部 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或“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 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