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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2014-10-21 10:2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含四十周岁)的女性,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与您投保的“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至被保险人四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每五年续保时的保证续保保险金额必须与您投保的“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

  证续保保险金额保持一致。 每五年保险期满时,续保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保证续保保险金额及费率重新计算。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在主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为承保凭证。除另有 约定外,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 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或批单上所载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或“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四、主合同或“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妊娠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30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11)和医师(12)确诊首次患有下列妊 娠并发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妊娠并发症保险金,但 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的妊娠并发症保险金给付总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 经给付,妊娠并发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妊娠 并发症保险金保险责任。

  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13)2. 异位妊娠(宫外孕)(14)3. 胎儿死亡或新生儿死亡(15)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 300 天后,其新生儿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下列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新生儿先天性 疾病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就同一新生儿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 付总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经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 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1. 脊柱裂(16)

  2. 法乐四联症(17)3. 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或 21 三体综合征)(18)

  4. 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19)5. 新生儿脑积水(20)6. 肛门直肠闭锁(21)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儿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