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2014-10-21 10:2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第 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任,并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退还已 收的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本附加合同有保单欠款(22)及利息(23),则公司应先扣 除上述所有款项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交付日至保险 |
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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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终止日的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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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年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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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一年但少于两年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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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两年但少于三年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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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三年但少于四年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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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四年但少于五年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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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儿被确诊为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疾病的,由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各项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诊断证明书;5、各项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对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附加合同组成部分之一 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 新生儿:是指被保险人分娩的并且出生后 28 天内的婴儿。
(4) 复效:是指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5) 酗酒: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 为依据。
(6) 处方药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并需在医师监 控或指导下使用的药物。
(7)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AIDS)。
(8) 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