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2014-10-20 11:41: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 卵巢原位癌(17)6. 阴道原位癌(18)7. 外阴原位癌(19)
二、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
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20)的,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炎保险金。一经给付,系统性红斑狼 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系统性 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保险金保险责任。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各种重大疾病
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 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急性心肌梗塞(21)
2. 中风(22)
3.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23)
4. 癌症(恶性肿瘤)(24)
5. 暴发性肝炎(25)
6.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26) 7.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27)
8. 失明(28)
9. 心脏瓣膜手术(29)
10. 瘫痪(30)
11. 多发性硬化症(31)
12.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32)
13. 听力丧失(33)
14. 丧失语言能力(34)
15. 昏迷(35)
16. 严重烧伤(36)
17. 良性脑肿瘤(37)
18. 脊髓灰质炎(38)
19.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39)
20. 主动脉移植手术(40) 四、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41)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42)毁容(自意外伤害发生日 起 180 天内)而需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面部整形手术,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给付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但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所有保险合同中申领的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给付总 额以 30,000 元人民币为限。一经给付,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 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
五、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43),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一经给付,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并且本附加合同每五年保证续保时,公司将不再承保冠状动脉扩张成形术保险金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所有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起,最长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公司累计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第 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