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
2014-10-20 11:03: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3岁 | 510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30年 |
35岁 | 3510.00元 | 20年 |
失能保险金3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
至65周岁 |
47岁 | 4175.00元 | 30年 |
重大疾病25.0万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失能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且已领取的失能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失能保险金开始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08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我们仅给付以下两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均按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失能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失能,我们将每月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失能后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