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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17 10:4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身份证件

  7.24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如意宝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住院日额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等待期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7.2)住院(见7.3),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这6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4)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7.5)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见7.6)住院治疗的第4天开始,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大陆(见7.7)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8)、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9)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见7.10)、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11)、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