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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吉祥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7 10:15: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三条 犹豫期

  犹��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借款申请,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57)及利息(58))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您的借款及利息等同于或超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可在宽限期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中止申请(保险合同即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否则当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的,公司将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 款及利息)自动垫交欠交的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借 款利率计算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现金价值为零之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本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有保 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八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 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在本主险合同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