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17 09:25: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附加团体门诊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恶性肿瘤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恶性肿瘤的,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导致按本附加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恶性肿瘤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的,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如意(C)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 (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二条 犹豫期
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2)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二、恶性肿瘤(3)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8);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2)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3)。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4)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附加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如意(C)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