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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6 11:54: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16)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 手续及风险 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6) 联系方式变更;(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32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6 至 32 种重大疾病 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