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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6 11:54: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驶证驾驶

  1.3投保年龄6.1效力中止11.9 无有效行驶证

  1.4犹豫期6.2效力恢复11.10机动车

  2. 我们提供的保障7. 合同解除11.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2.1保险金额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滋病

  2.2保险期间险11.12遗传性疾病

  2.3保险责任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13先天性畸形、变��或染

  2.4责任免除8.1效力终止色体异

  3. 保险金的申请8.2适用主合同条款11.14现金价值

  3.1受益人9. 重大疾病定义11.15专科医生

  3.2保险事故通知10. 特种疾病定义11.16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3保险金申请11. 释义11.17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4保险金给付11.1保单年度11.18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3.5诉讼时效11.2周岁力完全丧失

  4. 保险费的交纳11.3有效身份证件11.1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1保险费的交纳11.4医院11.20永久不可逆

  4.2宽限期11.5意外伤害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家倍保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

  效 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 于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 11.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1.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

  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向

  您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 身份证件(见 11.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金 起 90 天内经医院(见 11.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1.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 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 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交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 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特种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