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附加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0-16 10:24: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12潜水
2.3保险责任6.2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13攀岩
2.4责任免除7.14探险
7. 释义
7.1工伤7.15武术比赛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7.2停工留薪期7.16特技表演
3.2保险金申请7.3生活不能自理7.17有效身份证件
3.3保险金给付7.4护理天数7.18现金价值
3.4诉讼时效7.5斗殴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2012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简称“附加补充工伤失能”。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附加补充工伤团体失能收 入损失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误工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 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选择了可选保障,则相应的“护理津贴基 本保险金额”和“伤残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障的 基础上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该项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 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 的选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本公司按如下
(误工津贴保险金) 定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误工津贴保险金”=误工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停工留薪期月数。
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 (护理津贴保险金) 要护理,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护理津贴保险金”: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50%×护理天数;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40%×护理天数;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0%×护理天数。
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致残 (伤残津贴保险金) 等级》(GB/T16180—2006)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 动能力鉴定 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如与投保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投保人难以安排 且事实上也未安排工作的,本公司按如下约定一次性给付“伤残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五级伤残:伤残津贴基本保险金额×70%;
(2)六级伤残:伤残津贴基本保险金额×60%。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