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安心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0-15 12:31: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起保证续保期间为五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经本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 则保证续保期间再延续五年,但最高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 审核不同意继续承保,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投保人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要求,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 续保一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要求、或对被 保险人个别作加费或批注处理。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针对所有被保险人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若费率调整时本附 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尚未届满,则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费率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保人。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
第八条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附加合同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合同相同。犹豫期在续保时不适用。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附加安心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11 年 7 月备案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 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 果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缴付与宽限期
投保人应于本附加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 方法及日期缴付;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除非主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否则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到 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