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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0-11 10:3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怎么样?

  平安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2)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3)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7.5)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180日的”住院日额保险金“。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最高给付日数为限。

   平安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10]20号,2010年3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 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4 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 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定额给付保险金为每份每日人民币10 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 首 次 投 保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2)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3)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7.5)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180日的“住院日额保险金”。

  责任的延续 对 等 待 期 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到 期 日 前 发 生 的 且 延 续 至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最高给付日数为限。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既往症(见7.6);

  (3)遗传性疾病(见7.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8);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被���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9)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