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癌症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10:1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癌症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团体医疗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对其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8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癌症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癌症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 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对其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8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癌症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
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 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 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癌症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 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癌症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