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癌症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10:1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 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癌症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四)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 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 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 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 合同注明的最后���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