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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如何?

2014-10-11 10:13: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如何?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适用年龄:0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非器官移植手术 器官移植手术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70岁 223.00元 1年

住院医疗6000元

器官移植手术2.0万

非器官移植手术3000元

1年
18岁-55岁 378.00元 1年

住院9000元

器官移植手术3.0万

非器官移植手术4500元

1年
0岁 1737.00元 1年

意外医疗10000元

重大疾病4.0万

豁免保费0元

住院医疗6000元

1年
23岁 736.00元 1年

住院医疗6000元

器官移植手术2.0万

住院津贴100元

非器官移植手术3000元

意外医疗2.0万

1年
30岁 202.00元 1年

非器官移植手术3000元

器官移植手术2.0万

住院津贴6000元

1年
30岁 652.00元 1年

住院费用1.4万

1年
33岁 753.00元 1年

住院报销1.5万

1年
37岁 978.00元 1年

床位费1500元

器官移植手术5.0万

医疗费1.3万

门诊费500元

非器官移植手术75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4)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5)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见7.7)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7.8)和医疗费(见7.9)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80%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6)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见7.17)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7.18)手术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80%。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0]30号,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