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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如何?

2014-10-11 10:13: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年龄和投保份数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7.32)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3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33)。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本附加险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

  如果您按时向我们支付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

  年日起,“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书、相关的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转换生效时,

  (1)无犹豫期和等待期;

  (2��仍适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将继续计算,已经过的期间不再重新计算。

  6.4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

  合同效力终止;

  (2) 主险

合同办理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