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2014-10-11 10:0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6.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6.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 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与我们的合同3.2 效力终止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2. 您获得的保障4.2 保险金申请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3 保险责任5.1 医疗保险状态变更
2.4 责任免除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3. 您的义务和权利6.1 意外伤害
3.1 保险费的交纳6.2 我们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²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²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
²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² 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²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 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 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6.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6.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 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