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2014-10-11 10:08: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 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 帕金���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 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的情况、职业类别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或我们同意的其他交纳方式。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4)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 收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 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 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医疗保险 状态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状态发生变更 的,应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从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变更为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 公费医疗的,我们将接到通知之日本附加合同实收保险费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应收 保险费对应的现金价值的差额退还给您;若被保险人从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 公费医疗变更为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自接到通知后,增收状 态变更之日本附加合同应收保险费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实收保险费对应的现金价 值的差额。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2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 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 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
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 需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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