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如何?
2014-10-11 09:4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于每次住院(见7.7)在约定 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见7.8)和医 疗费(见7.9)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在被保险人 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 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 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6)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 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 见7.17)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 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7.18)手术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 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 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
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 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 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 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 ,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
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 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2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2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7.22)的机动车(见7.23);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24)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7.25);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见7.26);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 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性病;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4)从事潜水(见7.27)、跳伞、攀岩(见7.28)、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29)、摔跤、武术比赛(见7.30)、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