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如何?

2014-10-11 09:4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65%。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条款

  (平保寿发[2010]30号,2010年3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保险对象

  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1)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 岁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 婴儿。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见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 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 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 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 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 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 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 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 而导致的住院(见7.4)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5)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