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1 09:3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
司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
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
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其他名词的释义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家庭支柱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DDBL。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由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2 项至第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同。
第六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组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若费率调整时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尚未届满,则���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费率调整后的首个缴费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
本附加合同不可单独解除。
第八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