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家庭支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1 09:3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变更
主合同变更保险金额时,也包括本附加合同的变更。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承保金额,本公司将退还基本保额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单独变更。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二十七种。其中第1 种至第25 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 年3 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第26 种和第27 种为本公司自行增加的二种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定义可能与临床医学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的二十七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