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09:3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每一保险单年度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含18周岁和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每一保险单年度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