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09:3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8.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9.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额为每份每日人民币50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投保份数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低于符合参加本保险的在职人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对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投保人提出解除主险合同;
3.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对于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予退还。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