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0 14:00: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安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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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 | 1212.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8.0万 |
终身 |
26岁 | 0.00元 | 5年 |
重大疾病32.0万 |
终身 |
30岁 | 664.00元 | 20年 |
特定重大疾病8.0万 |
终身 |
47岁 | 675.00元 | 20年 |
特定重大疾病5.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或“特定重大疾病”(见9.10),(二)因导致“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1)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2)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8%;
(2)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当时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属于我们条款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1.您与我们的合同 8.1 年龄错误
1.1 合同订立 8.2 效力终止
1.2 合同生效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3 投保年龄 9.释义
1.4 犹豫期 9.1 周岁
1.5 保险期间 9.2 有效身份证件
2.我们提供的保障 9.3 重大疾病
2.1 保险金额 9.4 专科医生
2.2 保险责任 9.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3 责任免除 9.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9.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3.1 受益人 9.8 永久不可逆
3.2 保险金申请 9.9 心功能状态分级
3.3 保险金的给付 9.10特定重大疾病
3.4 诉讼时效 9.11意外伤害医院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12医院
4.1 保险费的支付 9.13毒品
4.2 保险费率调整 9.14酒后驾驶
5.现金价值权益 9.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 现金价值 9.16无有效行驶证
6.合同效力的恢复 9.17机动车
6.1 效力恢复 9.1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9遗传性疾病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险种简称:安益重疾
险种代码:991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和特定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3、9.10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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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