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恒顺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09 13:28: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恒顺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津贴 意外医疗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前往医院3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已支付的部分;
二、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三、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恒顺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恒顺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 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恒顺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本公司若同意续保,将按续保时核定的费率寄发缴费通知给投 保人,投保人若愿意续保,应按缴费通知的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延续有效至下 一保险合同周年日1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若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前往医院3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
疗费用4,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已支付的部分; 二、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三、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6中,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 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九、 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1 、跳伞、攀岩运动12 、探险活动13 、武术比赛14 、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