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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09 12:4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百分之二十五的金额后向您 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社保型与非社保型

  的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参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状况发生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

  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下列的约 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由非社保型变更为社保型,本公司按照其差额无息退还其相应的 未满期保险费,并按照社保型给付各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社保型变更为非社保型,本公司按照其差额增收其相应的未满 期保险费,并按照非社保型给付各项保险金;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 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7.3 被保险人变更 您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

  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离开所属团体的,本公司对其所 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开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百分之二十五的金额后退还 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少于5人时,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 在扣除百分之二十五的金额后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7.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其 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投保单 签署地的仲裁委员会或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被 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_ 释义

  8.1 团体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8.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交费期间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4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 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5 医院 指本公司认可的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 上海市内公立医院,或外省市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门诊、康复、 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服务之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