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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10-09 11:25: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怎么样?

  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失能收入

  (一)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并自疾病确诊日起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疾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残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相应比例乘以其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定期寿险合同或者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 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并自疾病确诊日起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疾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残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全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 比例表”二到七级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相应比例乘以其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 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