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
2014-10-08 12:5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发生“重大疾病”
后28日仍生存的,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
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 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 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5.2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中止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y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 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 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
4.3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4.2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19)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x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1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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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4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终止
7.3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
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8.20)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还款项
7.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4(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