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
2014-10-08 12:5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8.3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v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投保年龄
1.3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
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3.2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w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责任免除
2.3
重大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