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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2014-09-30 10:5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建信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病房费 住院手术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528.00元 1年

住院医疗3000元

住院病房费40元

住院手术1600元

1年
1岁 528.00元 1年

住院手术1600元

住院医疗费3000元

住院病房费40元

1年
23岁 340.00元 1年

住院病房费80元

住院手术3200元

住院6000元

1年
26岁 408.00元 1年

住院病房费80元

住院医疗费6.0万

住院手术3200元

1年
30岁 324.00元 1年

住院医疗费4500元

住院手术2400元

住院病房费60元

1年
30岁 476.00元 1年

住院6000元

住院病房费80元

住院手术3200元

1年
36岁 280.00元 1年

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

住院病房费40元

住院手术1600元

1年
36岁 432.00元 1年

住院手术2400元

住院病房费60元

住院医疗费4500元

1年
36岁 537.00元 1年

住院病房费60元

住院手术2400元

住院补贴60元

住院4500元

1年
43岁 380.00元 1年

住院手术费1600元

住院病房费40元

住院医疗费30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

  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四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病房费

  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但若同一次住院(见释义)的实际住院天数超过九十

  天,仅以给付九十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诊疗费

  4) 护理费

  2、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则本公司将根据实

  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三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但

  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 手术费

  2) 麻醉费

  3) 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 款》2011 年7 月备案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四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

  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 药费

  2) 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

  3) 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

  4) 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二、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 、对于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的被保险人,若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

  释义)身份住院,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

  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70%;

  2 、若被保险人未年满十八周岁或者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

  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

  90%。

   《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 款》2011 年7 月备案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 款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