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
2014-09-30 10:5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若投保人有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则本公司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
第十七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或减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比例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本条第一款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仅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1. 主合同中止、终止、处于自动缓交期或更改为减额付清保险;
2. 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十九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公费医疗 :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所提供的医疗保障。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所制定的相关医疗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定医院 :本公司将提供指定医院清单,并保留对指定医院变更的权利,今后若有变更,本公司将及时通知投保人。
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其引发之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或其引发之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者,若其住院治疗间隔期间未超过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持续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