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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2014-09-30 10:5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怎么样?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30 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6.1)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6.2)(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30 日后,初次被确诊为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 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 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6.1)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6.2)(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日后,初次被确诊为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因意外伤害所致的重大疾病除外;

  (2)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30天后,被确诊患有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但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之日起30天内或之前,已经出现与确诊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

  (3)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3)、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自杀、故意自伤、故意拖延或拒绝就医及 治疗;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见6.4)及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及其在投保时已患的疾病或症状;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6.5)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6.6);(被保险人感染 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

  义的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见6.7)、空中运动(见6.8)、攀岩(见

  6.9)、探险(见6.10)、摔跤、武术(见6.11)、特技表演(见6.12)、赛马、 赛车、及其他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见6.13)。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4 如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