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2014-09-30 10:4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护理津贴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未全残但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护理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得重复申请。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全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4种:3年、5年、8年、10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未全残但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护理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不得重复申请。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全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犹豫期